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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手机:0760-89888806

电话:0760-89888806

传真:0760-89888636

网址:http://www.jingjicujinhui.com

地址: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39号会计大厦101号

商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山市经济促进会,英文名Zhongshan  Econnmy Association,(缩写:Z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社会团体和民间促进会的职能,促进本促进会会员之间、促进会与其他机构、团体及政府之间意见和信息的交流与互通。本促进会遵循自愿参加、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诚信民主的方针开展工作。本促进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39号之一会计大厦首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本促进会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之间提供交流意见和互通商业信息的平台,促进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友好关系。扩大中山以及其它地区之间的商务活动;
  (二)促进会员与中山企业及相关商业机构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和商务交往;
  (三)收集与促进会及会员有关的商业信息,编印对宣传促进会宗旨有关的书面或电子资料。协助会员研究和讨论关于促进中山与中山贸易和投资的课题;
  (四)为会员与中山市商业社团组织之间提供交流、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情况及正当意见及建议;
  (五)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有关证明,协助调解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团体之间的矛盾、争议;
  (六)积极为会员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技术推广、创建品牌、人才引进、信息交流等活动提供服务与帮助;
  (七)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展览文化交流会、发布会,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山市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履行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征信机构的诚信认证;
  (四)须有本会两个副会长以上单位推荐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领取牌匾和商会会刊、通讯录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二)秘书处实地考察、了解企业基本情况;

    (三)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颁发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受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研究成果、经营总结、调查报告等;
  (四)积极参与本会为会员而设的一切活动;
  (五)维护本会在社会上的良好声誉;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履行本会授予的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牌匾。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xx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二)审议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秘书长为聘任制,确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大会休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代行其职责。

1、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理事会行使对商会的管理职责。

2、会长办公会的核心成员: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党支部书记、秘书长;

3、其他会长办公会成员由核心成员提名,并经原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增减成员,保持奇数。

4、会长办公会成员标准:拥护本会章程、有积极向上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关心热心商会事业、积极参与商会活动、并为商会的发展建言献策的副会长和部门负责人以上企业,方可被推荐。

5、会长办公会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研究商会的日常管理和活动开展,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会员大会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经促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xx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xx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xx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各部门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理事单位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布;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单位资格。

本会可根据会员数量的增减,按比例适当增补理事。变更和增补理事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经会长办公讨论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执行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执行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示,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执行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资格。

本会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由会长办公会向理事会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应提前6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或1/3会员向理事会提交选举会长申请。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或1/3会员提出选举会长的申请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xx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xxx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26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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