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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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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234
时间:2014/10/30 0:00:00
  {dy}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山市经济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商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媒介公开的报刊或者民间组织总会网站。
  第六条  本会应当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本会的月度、季度和半年财务情况;
  (三)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四)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须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八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处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十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向社会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一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5日内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资料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资料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的对本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整改的信息,不属本会信息披露程序的规管范畴。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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