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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民主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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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0/30 0:00:00
  {dy}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山市经济促进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和本会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本会理事人数达50名及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换届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商会换届工作。新一届商会机构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新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本届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二)若本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本届理事会,以无记名xx的形式直接推选产生候选人。
(三)有30名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xx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本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本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xx选举前,由本届监事长(或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xx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xx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xx,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xx。
xx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xx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xx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xx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30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应自其调离之日起30天内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通报,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1)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通报。
  (3)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通报,并自同意变更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资格。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1)增补副会长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务副会长的,由副会长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同意后,由会员大会确认确认,向全体会员通报。
  (3)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4)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要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应提前6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确定候选人(可另推荐),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xx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审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会员大会通过执行会长、监事长变更后,要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罢免:
  (一)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商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相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二)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部门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
  (三)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罢免建议通过后应于会后30天内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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