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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理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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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181
时间:2014/10/30 0:00:00
      {dy}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山市经济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有政府委派监事的,须通知政府委派的监事一并列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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